以案说法 礼炮哑火遭丢弃,儿童捡玩被烧伤,责任归哪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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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 ||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是小崔结婚大喜的日子。结婚典礼就在崔家举行,婚礼现场张灯结彩、喜气洋洋。为增添节日的气氛,老崔特意准备了十几个礼炮。在燃放礼炮时,其中一个突然哑火,好在其他礼炮正常,并未影响整体效果。老崔见状,并未放在心上,随手将哑火礼炮扔在一边,就去忙其他事情了。7岁幼童小斌和6岁幼童小强、小黄正在婚礼现场玩耍。见老崔将哑火礼炮丢弃,小斌提议,把礼炮捡回来拆封,收集里面的炸药燃放,小强、小黄举双手赞成。说干就干,三人拾得礼炮,就往屋后的空地走。三人拔掉礼炮引信,倒出礼炮中的火药。摊开火药后,小斌拿出打火机点燃火药。火焰一下冲了起来,由于没来得及退让,小斌脸部被严重烧伤,随后被送医救治。小斌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数日,花费大笔医疗费用。为此,小斌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崔以及小强、小黄父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老崔赔偿5万元,小强及小黄父母连带赔偿1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礼炮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老崔随手扔掉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疏于管理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强、小黄参与了礼炮的剥离,但不是导致小斌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对小斌的损伤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 小斌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监护人的教育下,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意识,对剥、拆易爆物品并用打火机点燃火药的危险性也应有一定认识,因此,其自身及父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酌情判决老崔承担50%的责任,小强及小黄的父母连带承担10%的责任,小斌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寄语】 贪玩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是孩子的天性,在孩子探索未知世界时,家长需用心呵护和悉心管教,给孩子上好安全教育这门必修课。在占有和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时,一定要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危险外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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