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波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的黑社会组织被彻底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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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5日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永波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10月被假释。2007年10月,以通过贿选手段当选为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郭集居民委员会主任,后连续把持基层政权多年,2011年12月当选滨城区第九届人大代表。 2008年以来,郭永波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介绍工程、合伙入股等方式吸纳部分被告人加入,逐步积累起经济实力,并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滨州市滨城区当地逐渐形成较大影响;通过经营砂石料、入股小区建设项目、参与拆迁工程,逐渐形成了以郭永波为首的利益集团。 自2013年9月起,该利益集团在郭永波的组织领导下,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演变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参与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建筑材料供应、经营物业管理等聚敛了巨额财富;通过盗窃、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发展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3起,包括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盗窃、组织卖淫、组织淫秽表演、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虚假诉讼、骗取贷款等。被告人郭永波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把持基层政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干扰、破坏公司、企业及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插手多起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滨州市主城区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理结果 2019年12月2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郭永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国宏刚、董志勇、张冬梅、姜中海、孟庆站等25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对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退赔;对被告人郭永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部财产和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宣判后,郭永波、国宏刚、姜中海、董志勇、张冬梅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依法审理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案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为确保案件如期审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涉案人员多、疫情防控紧等不利因素和困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到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惠民县公安局、沾化区公安局,利用公安视频会议系统连线滨州市看守所、惠民县看守所,沾化区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让被告人不出监区接受提审,让公平正义不因疫情受阻,筑牢社会安全稳定的守护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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