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诉博兴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8日 | ||
简要案情 1927年,“达仁堂”在四川成都春熙路成立,1948年更名为“德仁堂”,1956年因公司合营归成都市中药材公司管理。1996年,“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仁堂公司)于2001年3月1日注册成立。2006年,“德仁堂”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9年,“德仁堂中医中药文化”被列入四川省及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0年,四川德仁堂获得第1400627号“图片”文字+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2010年,四川德仁堂公司获得第6021266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四川德仁堂公司获得第11988072号“ 图片”文字+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博兴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成立。博兴某公司自设立后在博兴县内陆续开设了31家分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开业)企业。博兴某公司各店铺招牌均为德仁堂大药房,收费小票载明为德仁堂大药房。 裁判结果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四川德仁堂公司系第1400627号、第6021266号、第119880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博兴某公司将“德仁堂”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突出性使用,并在其购物票据中也使用包含“德仁堂”字样的标识,已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博兴某公司将四川德仁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文字突出使用在其各药店的名称中,并在交易单据中亦对“德仁堂”字样进行突出性使用,使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之间是否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了对四川德仁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德仁堂”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2006年“德仁堂”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均早于本案博兴某公司的实际使用时间,在此情况下,博兴某公司将四川德仁堂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德仁堂”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德仁堂”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该行为不仅损害四川德仁堂公司的正常市场竞争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博兴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四川德仁堂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典型意义 老字号具有鲜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中华老字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创造过诸多辉煌的历史,现在更是我国在国际上实现品牌战略、自主创新的核心手段。2022年3月,商务部等出台《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加强老字号保护的法治建设,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本案所涉“德仁堂”是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博兴某公司把“德仁堂”用以其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使用“德仁堂”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侵犯了四川德仁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综合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了博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令侵权方承担了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既契合老字号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也体现了法院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3: 图片 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 滨州某传播公司、上海某技术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马爱农、马爱新作为《哈利•波特与被诅咒的孩子》《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哈利•波特与密室》、《哈利•波特与阿兹卡班囚徒》、《哈利•波特与火焰杯》、《哈利•波特与凤凰社》、《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以下简称《哈利•波特》系列)中文版的著作权人,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2017年6月6日与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文学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上述图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本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人民文学公司,有效期为十年。后人民文学公司以“某专营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哈利•波特》系列盗版图书,侵害其作品复制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专营店”的经营者滨州某传播公司与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商上海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3月17日,上海某技术公司已删除、断开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某传播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侵害了人民文学公司对涉案图书的发行权。上海某技术公司作为平台运营维护商,及时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滨州某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人民文学公司《哈利•波特》系列图书著作权的商品;二、滨州某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文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 000元;三、驳回人民文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文学公司上诉至滨州中院,请求上海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技术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上海某技术公司在收到人民文学公司的诉状后,即断开链接、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履行了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且人民文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海某技术公司对滨州某传播公司销售侵犯其著作权商品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海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本案适用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即当信息存储空间中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了其他网站中的侵权内容时,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相关侵权事实并提供初步证据、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移除了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断开链接,在符合其他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故上海某技术公司可依据该规则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