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二手车交付后被他人拖走,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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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 ||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以88万元价格购买黄某路虎揽胜汽车一辆,被告黄某保证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保证车辆手续正常过户。同日,杨某支付车款88万元,黄某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手续随车交付给杨某。2023年6月16日,黄某将车辆档案预约转籍至杨某居住地某市,显示档案无异常。2023年6月17日,杨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车辆被他人拖走。为此,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 被告黄某辩称,协议签订后,其已将车辆交付给原告,车辆的登记证书一并交付给了原告,且涉案车辆车辆登记信息不存在任何权利的瑕疵,被告享有完全的车辆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原、被告买卖之前存在抵押登记,该抵押登记于2023年6月14日解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转让协议书能否解除,被告黄某是否应返还原告杨某购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于2023年6月14日解除抵押登记,即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时,涉案车辆并无权利瑕疵。且在原被告6月15日签订二手车车辆转让协议书后,被告黄某将案涉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手续一并交付给原告,并在6月16日协助原告将车辆档案预约转籍至某市,档案显示无异常。至此时,被告黄某已经应完成了交付车辆、协助办理车辆转籍的合同义务,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原告杨某,相应的标的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均应由原告承担。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杨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寻找车辆下落,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权利,而非向被告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日渐兴盛,涉及二手车买卖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律问题日趋多样,像本案中购买二手车后未进行登记,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拖走,这种情形亦不在少数。 注意车辆作为特殊动产,是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二手车时考察清楚车辆的产权是否清晰,可否正常过户,如果产权清晰,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交付车辆后,就完成了车辆的所有权变动,为了保护免受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全面的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没有后顾之忧。本案中,原、被告已实际完成了车辆的交易,原告支付价款,被告交付了车辆,履行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均无过错,车辆被第三人拖走,实际上是第三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的侵犯,与被告无关,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我们本身购买车辆时知道车辆产权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在这种明知车辆产权存在瑕疵情况下,仍购买车辆,一旦出现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情形就将自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 供稿:杜伟伟、李金峰 编辑:杜正波 审核:杜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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