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沙漠“冲坡”互助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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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7日 | ||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相约驾驶车辆至某沙漠公园进行“冲坡”越野探险活动。2023年9月30日,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在沙漠中一个洼地受困,原告宋某帮助被告李某驾驶车辆驶离洼地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造成原告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宋某的损伤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6571.3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相约驾驶车辆至某沙漠公园进行“冲坡”越野探险活动,原告宋某帮助被告李某驾驶车辆驶离洼地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造成原告宋某受伤,原告宋某属于无偿帮工行为,被告李某系被帮工人,原被告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宋某应被告李某请求帮忙驾驶被告车辆冲坡脱困,宋某系基于对驾驶难度的判断以及自己驾驶能力的认知作出的决定,其在帮忙驾驶前,未能充分观察环境、预测危险,致使驾驶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作为被帮工人,提供的车辆不存在车辆缺陷,在原告驾驶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不当操作或指挥,被告在请求专业救援人员实施救援之前要求同行人员宋某帮忙驶出洼地的行为亦符合越野活动的习惯,但是被告存在未对驾驶危险进行充分预估,未提示帮工人根据自身驾驶能力谨慎驾驶的过失。另,原被告系相约至沙漠越野冒险,其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原告认可在越野过程中车辆受困时同行人员会交换驾驶尝试脱困,故原告帮忙驾驶行为亦是共同参加越野冒险活动的内容,本案原告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沙漠越野活动,在冒险活动中受到损伤,亦应由原告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虽在帮助被告李某驾驶车辆脱困过程中受伤,但原告对事故发生过错较大,被告李某主动请求原告驾车脱困,系将自身应承担的驾驶危险转移给原告,且被告对冲坡危险性预料不足,未尽到谨慎义务,最终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亦存在过失,故综合该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即57314.27元(286571.33元×2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指的是行为人出于好意,不易追求报酬为目的,在不存在义务、责任的情况下,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服务,以满足被帮工一方生产、生活需要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宋某虽在帮助被告李某驾驶车辆脱困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对事故发生过错较大,李某主动请求宋某驾车脱困,系将自身应承担的驾驶危险转移给宋某,且李某对冲坡危险性预料不足,未尽到谨慎义务,最终造成宋某身体多处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亦存在过失,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帮工人在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当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加强防范,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量力而行;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创造安全的帮工环境,切实保障帮工人的安全,切莫让好心变坏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田兴雨 编辑:杜正波 审核:杜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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