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多年同学情一朝谈崩,随出去的份子钱可否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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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 ||
基本案情 郑某与王某系多年同学,平时关系较好,逢年过节互有人情往来。自2016年-2020年期间,郑某在王某生子、父亲去世、母亲生病之际,共计向王某随礼2000元。2023年1月,王某向郑某借款1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郑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遂向王某发去律师函催其还款。王某接到律师函后,将10000元还清,但认为郑某不顾同学情谊,双方产生口角,王某一气之下将郑某微信拉黑。郑某越想越气,加之先前其生三胎、女儿生病,王某知道后无任何表示,认为既然双方关系已经破裂,以后也不会有人情往来,遂要求王某偿还2000元份子钱。王某认为,该2000元系郑某自愿赠与,拒不返还。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2000元,并支付法律服务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案涉2000元系郑某基于情谊向王某随的份子钱,系自愿赠与,且无任意撤销及法定撤销情形,本不应要求王某返还。但王某表示,其很感激郑某在困难时期伸出援手,只是郑某索要欠款时,言语过激,深深伤害了两人之间的情谊,其不是不懂人情世故,深知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表示愿意主动返还2000元。但因1000元法律服务费的问题,双方协商不成,法院认为,王某愿意返还2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郑某要求王某支付法律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最终判决王某向郑某返还2000元,驳回了郑某要求王某支付法律服务费1000元的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是礼仪之邦,非常注重人与人之间友好情谊。山东人深受孔孟文化的影响,更是讲究礼尚往来。人情的往来,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去表达,通常是物质上的礼物。物品不易携带,易损坏,慢慢地演变成礼金,即我们所说的份子钱。礼物送出去,无特殊情形,岂有要回来一说?目前,法律对于份子钱尚没有明确专门规定,通常参照赠与法律关系处理,无任意撤销及法定撤销情形,不予返还,具体也会参照当地习俗。 人情往来,从外在上看,交换的是物质,实质上体现的是人性。你来我往,是做加法,情谊越来越深。过于看中物质,就成了人情债,欠债就要还,就是做减法,情谊越来越淡,最后两清了。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份子钱相关随礼问题,应当权衡把握,考虑好是否随礼、随多少,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真发生了纠纷,考虑好“情在前”,还是“物在前”,是否要因为在意一事一时的来往,陷入多了、少了的算计中,断了情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供稿:靳倩、马兰 编辑:杜正波 审核:杜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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