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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于燕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保险人负有三项义务,即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在实践中,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这一义务容易理解,也容易做到,但对第二、三项义务就极易产生争议。

一、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保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出现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投保的基本目的,是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保障,故保险保障的范围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免责条款包含在众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不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责条款,却因为免责条款多是由保险专业术语表达,而投保人作为一般的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我国保险法及民法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方式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将保险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第一、表现形式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会将有关免责条款集中罗列,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且设置投保人签名栏,让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除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外,另行将保险条款和投保人声明印制在一起,其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部分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区别于其他一般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中的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等。同时,在实践中,也要特别注意以下不能以此单独证据来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形:1、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2、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3、另行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4、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投保人经办人员的手写签名等。

第二、实质内容上,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由于投保人个体具体情况的不同,其对免责条款解释的理解程度也因此不同。一般认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是否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保险公司应特别注意两点: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培训与管理,督促其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可在保险代理合同中约束双方法律关系的协议条款中,对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的不利后果即保险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更加有效的约束营销人员、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公司在承办具体的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笔录、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保险特别约定清单的区别有正确的认知,并非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都是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清单不同于保险人事先制定的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而是在缔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临时商定的,不同的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各不相同,因此,特别约定清单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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