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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慧: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之探-——以赓续“沂蒙精神”的红色基因为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之探

——以赓续“沂蒙精神”的红色基因为视角

程慧*

                                        

内容提要: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深入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的一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场景,是国家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但囿于现实冲突与困境,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尚不能全面回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客观需求。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的“沂蒙精神”是临沂乃至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其蕴含的红色基因与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一脉相承,对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启示意义。通过论证“沂蒙精神”之于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价值,对优化路径进行理性探讨,以期为红色法治助推基层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沂蒙精神;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

 

2013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视察时指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将“沂蒙精神”上升到全党精神的层面和国家精神的层面。面对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需求与新期待,人民法庭的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从新的高度审视、思考、阐释“沂蒙精神”,发掘其时代价值,为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力量支撑,需要结合本土资源,传承和弘扬红色司法基因,开展将“沂蒙精神”融入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探讨。

一、实然之状: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逻辑思考与现实困境

(一)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逻辑思考

“治理(governance)”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概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以增进公众的利益。[①]“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家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在现代社会,法治不仅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而且是治理基层社会的主要方式。[②]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对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样性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③]社会治理的内涵与目标会发生相应变化,传统的政府推动而非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进入新时代,社会治理已不再是党委和政府的“独角戏”,而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及社会各方良性互动。[④]这意味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将政府作为单一的治理主体不同,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共治和共享。司法机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份内”的工作。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中国的司法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司法必须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司法有难处,即使以前缺乏经验。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必须分担一定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责任,这是无法逃避和放弃的”。[⑤]

2.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基层作为国家组织体系中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层级,是各类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和聚集地,基层治理工作舞台虽小但作用大,解决好基层的治理问题,也就解决了国家治理的基础问题。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末梢神经”, 是转型时期国家治权下沉的重要承接主体。其处于基层解纷第一线,长期扎根社会基层,最接近纠纷的发生地,基层群众对于人民法庭具有与生俱来的依赖和期盼。

3.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性

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化的要求是作为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涵。[⑥]新时期,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层社会治理环境呈现空前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传统的“自治”与“德治”已经不能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局限性逐渐凸显,而“法治”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则之治”,在社会日常的运行中发挥着规范、指引等重要功能。人民法庭通过司法审判解决基层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通过生动的司法实践实现从“审理”到“治理”的融合,这既是人民法庭履行审判职责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有效回应基层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

(二)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之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除司法审判的“司法性角色”外,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社会性角色”的要求不断提高,但囿于矛盾纠纷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的谦抑性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治理的协调性与主体的“碎片化”等现实冲突与困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与民众的新需求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差距。

1.新矛盾的涌现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直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宗旨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则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进入当前社会转型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矛盾的数量增长、类型复杂。随着立案登记制与员额制改革的实施,在案件数量增长和法官人数减少的双重作用下,法官的压力进一步增加。[⑦]另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交通条件的快捷便利,也使得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如何快捷高效的维权等有了更高的期待。新形势下的人案矛盾、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化趋势与基层社会固有治理结构、乡村司法资源的不匹配,使如何通盘考虑、平衡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实现有限司法审判资源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的协调,成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所需要解决的现实与紧迫的问题。

2.司法的谦抑性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

谦抑性是司法的内在属性之一,其在民事领域的显著特点体现为被动性,即不诉不理,人民法庭在行使审判权时处于被动状态,一般不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同时,受到司法运行环境中内外压力的影响,多数人民法庭的法官仍习惯于“坐堂审案”,能动履职的“司法性角色”职责发挥不充分。

然而,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承担着包括“治理性角色”、“服务性角色”等在内的“社会性角色”。实践中,对于司法权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的程度缺乏明确的责任边界,人民法庭的法官对于如何把握“司法性角色”的被动性与“社会性角色”的主动性之间的平衡,如何做到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错位、不越位及不缺位等问题缺乏深层次的研究,致使部分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敷衍、搪塞、推诿等问题,且即使参加,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主动、不深入等情况。

3.治理的协同性与主体的“碎片化”

在社会治理格局中,尤其是诉源治理过程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都是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刚性的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作为非对抗性、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化解方式,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较强的兼容性。[⑧]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趋势,但在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人民法庭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非诉联动解纷模式面临着不同主体之间职能“碎片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与人民法庭同处基层的各治理主体职能条块分割、信息各自为政,加之部分主体未能充分认识到彼此之间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依赖利益,这种职能的“碎片化”及协同理念的钝感造成职能主体现行的工作内容和方式尚不完全符合多元治理的深层要义,人民法庭的矛盾调处工作面临协同统筹难的问题。

二、应然之态:“沂蒙精神”融入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价值蕴含

人民法庭作为政法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其工作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而从战火纷飞和顽强奋斗中孕育出的“沂蒙精神”,是我们党红色基因孕育的革命精神,其内涵为“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把“沂蒙精神”这一独具特色、具有深厚群众基础的红色基因融入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全过程,这不仅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思想支撑,也是司法体现人民性的有益探索。

(一)“沂蒙精神”为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

“沂蒙精神”是沂蒙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群众意识,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光辉写照。从“沂蒙精神”的形成过程看,它在形成过程中贯穿着共产党人的红色基因。党的正确领导提高了沂蒙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是非辨别力。[⑨]革命战争年代,数百万优秀的沂蒙儿女为民族独立和解放贡献出自己的热血与青春;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沂蒙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一心、开拓奋进,沂蒙精神与时俱进、锤炼升华,成为沂蒙人民密切联系党群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其历史价值和影响力超越地域限制,与中华民族精神融为一体。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囿于矛盾纠纷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的谦抑性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治理的协调性与主体的“碎片化”等现实冲突与困境,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而“沂蒙精神”所蕴含的正确性、先进性、人民性、服务性,传承着党的初心使命,为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

(二)“沂蒙精神”对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013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临沂视察时强调:“山东是革命老区,有着光荣传统,军民水乳交融、生死与共铸就的沂蒙精神,对今天抓好党的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沂蒙精神”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光辉典范,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维度上,均体现为深度交融与本然融合。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化,对人民法庭司法工作的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沂蒙精神”中所贯穿和体现的群众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对于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要继续传承“沂蒙精神”的革命传统,扎根基层,发动群众,探索创新发展之路。

(三)“沂蒙精神”对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伟大事业需要伟大精神,伟大精神推动伟大事业,沂蒙精神作为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强大精神动力。“沂蒙精神”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时代同步,它既是沂蒙人民精神风貌的生动写照,又是整个时代发展所需要的精神财富。“沂蒙精神”是革命精神,也是建设精神、改革精神,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沂蒙精神”新的内涵。[⑩]“沂蒙精神”所蕴涵的价值观念、价值目标、价值体系和精神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向紧密相连,一脉相承,成为新时代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精神文化之一,对人民法庭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三、本然之能:“沂蒙精神”的红色基因之于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功能——基于临沂人民法庭的实践考察

临沂市地处沂蒙山区,常住人口过千万,12个县区法院中每个县区设置4-9处人民法庭不等,共设置77处人民法庭。从管辖镇街数量看,80%以上的人民法庭受理2-3个镇街的案件,约不到20%的法庭管辖1个镇街的案件;从位置布局看,位于城区中心的法庭14个,位于城乡结合部、商业较为发达的城郊法庭7个,位于农村区域的乡村法庭56个,布局总体呈现服务基层面广、布局相对分散等特点。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其所承担的功能是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承和弘扬沂蒙红色司法传统,吸取红色法治文化精华,已然成为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一)未然:纠纷预防功能

目前,全国60%以上的人民法庭根植于广袤的农村地区,在矛盾的源头预防上具有天然的地缘优势与群众基础。近年来,临沂法院坚持红色法律文化元素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融合,发挥专业司法服务对纠纷预防的优势效能,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一是群众请进来。在全市人民法庭建立党支部,构建“党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一支部一特色”“一法庭一品牌”活动,打造出“枫情盛意”、“洙事和美”、沂南法院青驼法庭战工会红色主题文化等法庭区域党建特色品牌,将法庭自身打造成为红色法治文化长廊和辖区群众普法宣传的法治广场。二是法官走出去。依托乡村振兴工作站、“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平台,以“万人成讼率”为参考,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群体性等涉法问题及特定案件的特点,通过“云端普法+线下授课”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为群众提供有形的法律条文指引和无形的行为规范预期,提升群众的风险防控意识,推动受教育群众行为的合规性。

(二)萌芽:多元解纷功能

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成功的社会治理要分割纠纷化解职权,分散社会治理职责。[11]近年来,临沂人民法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传承和弘扬“沂蒙精神”,秉持“努力让老区人民过上好日子,走好新时达群众工作路线”的理念,找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定位,树立协同治理理念。以中院“六调联动、一站解纷”的新型解纷模式为蓝本,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派驻人民法庭,按照“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速裁”的工作模式,精准对接各类基层解纷力量,实现调解速裁无缝衔接,有效推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将基层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临沭法院店头法庭张文超法官在承办一起农机作业合同纠纷时,了解到某农业公司尚拖欠徐庄等四个村956户村民土地承包费,为尽快将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店头法庭依托“一镇街一法官”工作机制,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第一时间将纠纷情况向当地乡镇党委作出专题汇报,镇党委组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单位成立化解工作专班,各单位分工协作、协同推进,促成956起纠纷“止于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践行了“沂蒙精神”“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切实做到“抓前端、治未病”。

(三)已然:矛盾化解功能

“沂蒙精神”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枫桥经验”的价值核心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两者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临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发扬“沂蒙精神”,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开展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其中河东法院汤头法庭积极推进“135”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打造“庭、站、点”三位一体便民服务新平台,充分融入基层综合治理,其建设经验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蒙阴法院依托垛庄法庭乡村振兴工作站开展“乡村振兴法官大讲堂”,为全镇40多个行政村的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员等举办专题法治宣讲办;罗庄法院盛庄法庭精准对接各类基层解纷力量,搭建“六调对接”多元解纷工作网格,基本涵盖基层矛盾纠纷全领域,助力党委政府化解基层矛盾。近三年来,全市人民法庭的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以上,整体办案质效较高,最大限度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确保基层社会治理有效、秩序和谐。

四、必然之路:“沂蒙精神”融入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的路径优化

“沂蒙精神”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既关乎红色司法传统的传承和弘扬,也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息息相关。新时代,人民法庭应立足岗位职责,吸取红色法治文化精华,以“补短板”思维坚持靶向治理,化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

(一)“一切依靠群众”,夯实红色司法的群众基础

“沂蒙精神”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和延续,其本质上是开放、创新的,是面向未来、与时俱进的,贯通历史与现实。[12]新时代对于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身处基层的人民法庭要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群众路线,优化信息共享与主体协同,适应时代发展。

1.搭建平台,优化系统整合与信息共享

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探索人民法庭进网格,注重机制联动与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研发诉源治理平台、人民调解平台、综合治理平台的互联互通,通过对当事人诉源地定位跟踪,与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区域归属、所属行业进行精准关联,实现矛盾排查、纠纷委派、远程调解、数据分析等功能的智能化升级,构建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大框架。

2.注重协作,凝聚多元主体合力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人”,要学会“借力”,积极发现并吸收新的力量加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队伍,推动从人民法庭“单打独奏”向多元共治转变。如,加强与团委、高校等单位的协作,以大学生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实习活动为契机,动员热衷法治事业的返乡大学生、本地高校大学生加入基层普法志愿者队伍,对领域、区域内高发、多发、易发等涉法涉诉问题进行集中性、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厚植“红色法治土壤”。

(二)“一切为了群众”,探索红色基因融入司法审判

无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亦或是“沂蒙精神”,其基本工作理念都是便民、利民和为民。如何将红色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具体的司法审判予以全方位的扩展,成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必须考量的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模式可概括为一种“治理型司法”[13]。人民法庭要通过司法裁判,将“首案”塑造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典型案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产品”。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深化诉源治理和判后答疑工作,树立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周期”理念。[14]积极探索类案示范机制,发挥首案对基层群众的法治引领作用。所谓“类案首案办理”,是指人民法庭在审理涉众案件的过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性意义的“首案”予以先期审理与裁判,通过发挥“首案”裁判作为示范案例的引领作用,创建高效处理系列案件的民事诉讼模式。

1.注重“首案”庭审

根据“首案”涉及的案件类型及特点,合理安排庭审的时间、地点,最大化发挥“首案”示范作用。在庭审方式上,根据人民法庭的布局,以综合便民为出发点,通过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驻镇办案点、车载法庭等形式,推动司法服务下沉;在庭审时间上,既要考虑案件类型的特点,也要考虑类案涉及的当事人,如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多数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在庭审时间的安排上,可考虑利用“农村大集”的时间,增加庭审旁听人数,提升“零距离”普法宣传效果。

2.注重“首案”事实

司法审判是高度程序化的工作,“法律规范-个案事实-裁判结论”逻辑推进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无论客观事实多么简单,法官均需坚持统一的裁判理念,“首案”事实的查明亦需要正确规则约束下的一个审理过程,经历总结推演而形成的拟制与推定的法律事实,这一“事实查明的过程”需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审理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法官认证和法律规则进行,只有在标准化的审判规则下才能确保推导出最为客观公正的事实。[15]人民法庭的法官要立足矛盾纠纷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分类引导,促使“首案”当事人正确表达诉求,实现当事人陈述的生活化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化,实现当事人陈述实现法律要素的准确提取,确保准确查明“首案”事实。

3.注重“首案”裁判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现有判决书大多说理不透,难为指导性案例提供基础素材。[16]“首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更高要求,需更好展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法官的裁判思路,坚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首案”体现的办案规则为类案当事人提供生动形象的鲜活样本和实务资源,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及预防功能,提升类案群众的规则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安定一方”的社会效果。

(三)“从群众中来”,贯通红色法治的治理路径

新时代人民法庭的建设,应以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为导向,明确履职路径,合理规划巡回审判点,探索将“沂蒙精神”的红色司法传统融入基层治理,打通司法的“最后一公司里”,向群众输送“看得见的正义”。在多元主体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下,人民法庭作为共治主体之一,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有两种路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依法裁判(司法主导型);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矛盾纠纷,引领、推动、保障多元化解(司法参与型)。这两种路径的规范依据、工作模式、评价标准都存在差异,应予明确界分。[17]

1.司法参与型:明确路径,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对于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党委、社区村居等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在诉讼外可以提出纠纷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裁判尺度,促使矛盾非诉解决;对于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书、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近年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印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中英文版)、《兰山街道辖区涉诉案件分析报告白皮书》,对兰山人民法庭知识产权审判的概况、创新举措及2023年度法庭辖区内高发纠纷的主要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司法服务商城提出针对性建议。白皮书立足审判实践,以司法数据为支撑,为当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智慧。

2.司法主导型:依法履职,探索完善巡回审判

在人民法庭优化布局工作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和“全盘复制”。考虑辖区审判资源的合理布局、各法庭所处乡村社会条件(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区位特点、交通条件等)、受理案件类型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等因素,以综合便民为出发点,统筹调配审判力量,通过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驻镇办案点、车载法庭等形式,实现法庭司法服务再下沉、广延伸、全覆盖,最终形成一心(法庭)多点(巡回办案点等)、点位呼应的全域司法服务格局。

(四)“到群众中去”,引领红色精神的实践走向

司法活动并非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的活动,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亦是如此。新时代人民法庭案件办理工作,要将红色司法精神与传统融入诉讼的各个阶段,全方位司法服务下沉,实现从“坐堂办案”到“送法上门”的有效转变,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治理的参与者和成果获益者。

在目前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人民法庭要以当事人的“隐性”需求为基础,积极探索“办案法官+”的常态化案件回访机制,对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案件或其他可能引发次生纠纷的案件,由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的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等,通过实地线下回访、信息化线上回访、电话连线回访的形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建议,检验审判效果,对案件审理后的相关症结予以疏导,进行精准矛盾化解与普法宣传,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以“小案件”回访营造“大社会”稳定。

 

                                 结语                                

源于人民,为了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是人民司法传承至今的红色基因。[18]“沂蒙精神”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为人民”的价值取向、“靠人民”的政治智慧,是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司法实践新篇章的宝贵财富。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大力弘扬、传承践行“沂蒙精神”对于提升新时代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效能,实现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到“依法延伸审判职能”迭代升级,助力党委政府打造多角度、深层次、全覆盖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具有十分独特的时代价值与重大意义。

 



* 程慧: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18553920260,通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27号,邮箱:564368854@QQ.COM

[]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分析的比较优势》,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 陈志君:《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

[]参见习近平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26页。

[]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周凡淼,莫纪宏:《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载《治理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2期。

[] 胡道才:《司法改革视野下人民法庭功能定位之重构》,载《司法改革论评》第22辑。

[] 杜前,赵龙:《诉源治理市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5期。

[]李楠楠:《“沂蒙精神”融入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实践研究—以临沂市“新时代红色沂蒙警队”建设为例》,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1月第1期。

[]  《沂蒙精神学习读本》编写组:沂蒙精神学习读本,201411月第1版,第74页。

[11]参见英明:《新发展阶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思考》,载《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7期。

[12]李楠楠:《“沂蒙精神”融入新时代公安队伍建设实践研究—以临沂市“新时代红色沂蒙警队”建设为例》,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1月第1期。

[13] 参见李红勃:《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

[14] 霍敏:《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典型案例实现路径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15]参见胡发胜、程慧:《以“准确查明事实”反刍规则之治》,载《山东审判》第39卷(《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

[16] 周光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7] 郑重:基层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2333日第005版。

[18] 李世寅:《传承红色司法文化  走好走稳司法为民路》,载《人民法院报》202319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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