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一年的时间,成武法院受理某纸业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80余件,涉及曹县、单县、定陶、成武四县域内上百家中小型超市,案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为成武法院受理侵权系列案件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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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存在的主要特点:
一、被告多为城区、城乡结合部或者乡镇、村庄中小型超市,进货管理体系混乱,经营者知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某空间”品牌的卫生巾,真、假产品在细节上有明显区别,甚至有些假冒产品的型号为臆造产物;
三、原告取证时间较早,对取证过程均申请公证处予以公证,证据扎实、证据链完整,被告侵权事实较为清晰;
四、被告进货渠道不正规,被诉侵权后无法提供准确的供货商信息,亦没有相关供货合同、发票等,不能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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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被告承担的赔偿金额在3000-5000元不等。绝大多数超市经营者都觉得自己销售了几块钱的东西,却要承担几千元的赔偿责任,简直比窦娥还冤。那么,如何避免“销售几元赔偿几千”的侵权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是销售者免责的抗辩理由。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一、客观要件: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的认定主要包括双方是否签订合同、供货者的身份、销售者是否支付了对价、供货清单是否详尽、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供货单据是否加盖公章、付款凭证是否存在等。“说明提供者”是指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二、主观要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于主观要件这一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即原告证明侵权者即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当然,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绝对,具体到个案,需要法院结合双方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法官提示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必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合理开支部分。所以,经营者免除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规范进货渠道”。
日常办案中当事人的疑问解答:
1、销售商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销售商、经销商和生产商追究责任。
2、卖几件赔几千合理么?
答:知产侵权赔偿包括损失及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公证、律师费等。
3、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还侵犯他的商标权?
答:商标是由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的办理不进行该方面审查,两者不相同。
4、公证人员公证时是否需要告知侵权行为人?
答:公证人员公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且全称录音录像,公证过程无需告知侵权行为人。
5、从别处进的货,有对方电话,还承担责任么?
答:免除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
6、店铺已关闭,营业执照已注销,还要承担责任?
答: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其实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